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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各类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校内进行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无论经费渠道来自何处,都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学校的招标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必须经过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照相关规定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主管监察、财务、实验室、基建、后勤等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招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全校各类招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审定招标工作政策和规程;

(三)指导和督察招标管理办公室、各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监督履行工作职责;

(四)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八条 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由财务处、审计处、校工会、后勤处、设备处、基建处、网络中心和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应该招标采购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重大项目的中标单位。

第九条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招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校内招标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三)负责建立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招标登记,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招标方式;

(五)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写;

(六)负责发布招标信息;

(七)负责一般项目的资格预审。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监督部门对重大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提出考察名单、组织考察工作、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八)接受投标人报名、出售招标文件,接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投标书;

(九)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的有关工作;

(十)公布中标结果;

(十一)负责招标文件的保存及归档;

(十二)做好招标委员会,或招标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招标采购事务。

第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性质划分三个招标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三个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

1、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医疗的各类仪器设备;

2、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各类物资(包括家具、服装、图书、教材、医疗器械、医用药品等);

3、 安保设施、消防设施、安保服务;

4、信息化建设、信息服务。

5、本单位所管经费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处主要负责:

1、基建项目的环境评价、可行性论证、招标代理遴选等;

2、基建项目的勘探、设计、监理机构的遴选;

3、基建项目的土建、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

4、本单位所管经费的其它采购项目。

(三)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

1、建筑物维修与改造;

2、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

3、校园绿化;

4、后勤资产(包括后勤物资);

5、物业管理服务;

6、本单位所管经费的其他采购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可行性论证;

(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和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等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给予认可;

(三)协助招标办公室对重大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组织招标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四)负责与中标入围的商家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

(五)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署招标项目采购合同;

(六)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完成购置或建设和验收工作;

(七)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管理办法,明确与项目单位的责权关系,规范业务流程;

(八)做好招标委员会,或招标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招标工作负责人;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招标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征,拟定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四)向学校评标专家库推荐合格人选。

第十二条 在学校招标领导组下设招标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招标监督”)。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招标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日常监督工作。

招标监督的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约束机制;

(二)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会同招标管理办公室,审定非重大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程序的申请;

(四)负责或组织在“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以及相应监督工作;

(五)安排专人对招标采购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受理针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查处;

(八)定期分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实际状况,对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招标的全过程,对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重大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有权进行否决;

(三)负责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成员,并对评标专家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确保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四)负责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

(五)负责对评标纪律的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受理招投标的各类投诉,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行为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可建议学校招标委员会宣布中标无效;

(七)做好招标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相关工作。

审计处的职责:

(一)审核基建、修缮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前期手续是否齐全,招标形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段划分是否适当;

(二)审核基建、修缮项目招标文件具体内容是否清晰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是否满足学校规定和招标人实质性要求;

(三)参与基建、修缮项目资格预审及投标单位考察;

(四)编制或审核基建、修缮项目招标项目工作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五)参与基建、修缮项目商务谈判;

(六)审查基建、修缮项目评标标准是否公正;

(七)一万元以上基建、修缮项目项目合同审查,是否通过招标程序、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财务处职责:

(一)做好招标项目年度资金计划;

(二)审核招标项目是否列入学校建设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

(三)审核用户单位所报经费(达到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是否通过招标或集中采购;

(四)审核招标项目合同金额是否与中标金额一致。

第十三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由监督处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人员组成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判;

(二)在评标会上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解释或者答疑;

(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四)出具评标报告。

第三章 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范围

(一)3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并包括以上项目的主要设备、材料、物资采购;

(二)20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包括房屋维修、装饰、土石方工程、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通讯网络建设等;

(三)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中10万元及以上的甲供材料;

(四)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或单价达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所用的各种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包括图书教材、家具用具、医疗药品器械、软件、数据库、学习用品、生活物资等)采购项目;

(五)预算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服务(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信息服务等)采购项目;

(六)学校认为应当招标采购的其它项目。

(七)对于未达到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见附件《华中师范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分社会公开招标和学校公开招标。社会公开招标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必须由省招标中心组织,并以在其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项目;学校公开招标是指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组织,并以在校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由我校组织招标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达到社会公开招标额度,但达不到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不受理的,或由于时间紧迫等特殊原因而不能实行社会公开招标的,经招标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可以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适当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达到学校招标资金标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突遇自然灾害等情况;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要求;

(三)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

(四)学校可以自行建设的项目。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200万以上,修缮工程100万以上,设备、物资、服务采购100万以上的为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实施招标具备的条件:

(一)拟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明确并已到位;

(二)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和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具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招标准备

(一)招标立项:基建项目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华师党字〔2011〕96号)的规定进行招标立项;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或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招标立项的初步方案,经论证、评审等环节后进入招标立项工作。招标立项工作按项目类别由各自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填写招标登记表:招标立项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项目登记表》。

(三)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重要的法律依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采购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标准、商务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助招标办公室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商务要求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予确认。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时间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招标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的需要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采用网上接受投标人报名的方式。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投标资质预审文件,投标人根据投标资质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招标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监督共同对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其它项目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资质预审。

(四)发售标书:招标文件(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向通过资质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标书的售价将根据标的大小和投标人的多少等情况而定。

(五)招标答疑:招标文件发出10天之内(或开标前两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由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答疑,并形成书面纪要发至所有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开标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进行开标,应当重新招标或采用其它采购方式。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由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纪录。

(三)评标。评标由招标监督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出3人以上的专家组成单数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专家采取实名的方式,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后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四)根据评标专家组的书面报告需要进行商务谈判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入围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商务谈判的结论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

(五)定标。由评标专家组直接定标,或由招标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商务谈判结论共同审定;重大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 中标结果公示

(一)中标人确定后,在校招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二)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公示期内,若出现对评标工作及定标结果有异议的,由学校监察处受理,可视不同情况请评标专家组组长,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答复。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复议按评标、定标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流标:

(一)一个招标项目或者标段少于三个投标人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经评标专家组评审,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均超出预算,用户单位又无资金追加的;

(六)因重大变故取消招标任务的;

(七)确定的中标人未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流标的处理

(一)由招标办公室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原则上应由招标办公室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一般项目应当经招标监督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重大项目应当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再次招标仍流标的,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其它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

(一)中标人经公示确认后,招标办公室在通知中标人的同时,也将其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到相关的项目主管部门。

(二)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草拟的合同经《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1〕160号)所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三)合同正式签署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合同副本送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合同履行完毕,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验收合格,在《合同履行情况反馈表》签署意见,提交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资料归档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等材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招标办公室负有收集、保存和归档的责任。招标办公室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每年按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项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以招标养招标,不以营利为目的。招标项目的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文件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收取的费用及标准:

(一)招标文件费: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和投标人的数量情况酌情收取。

(二)中标服务费:按国家、学校规定收取。

第三十四条 收取的招标项目费用,由学校财务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列支:

(一)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印制成本费用。

(二)为招标投标工作的设备及维护费用。

(三)项目咨询、考察、评标及商务谈判聘请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酬金。

(四)其它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校内应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学校不予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各级领导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招标工作,擅自决定中标单位或批准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

(二)明招暗定、泄露标底以及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的宴请,收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四)在评标专家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流标以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五)其他影响招标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回避制度

(一)与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当次招标活动。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定标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当次招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要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与评标结果。

第三十九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参与招标考察项目的人员不得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等,不得由被考察对象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所有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是我校招标活动的基本规定,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招标工作的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涉及招标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华中师范大学投标管理细则

附件2 华中师范大学评标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3 华中师范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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