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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解读】规范招标与采购工作管理 ——《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招标与采购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学校出台了《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6〕100号)(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邀请招标办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以下问答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华中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再次修订。之所以要进行修订,主要原因如下:

       1.原有管理办法不全面  

       我校分别于2012年制订了《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12]468号)、2013年《华中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华师行字[2013]566号),这两个文件都只对招标投标管理进行了规范,但政府采购方式除招标采购外,还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对此,我校原有的管理办法中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没有相关规定。

       2.原有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新的法规和政策变化的需要  

       我校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订的。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2013年8月颁布了《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2014年9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的管理。 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4〕53号)。财政部相关通知规定,中央预算单位采购属于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项目,无论数量多少、金额大小,都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简称国采中心)代理采购,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采购。2014年12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增加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2015年1月,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电子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起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央部门规定,落实执行新的法规和政策,需要修订学校原有的采购管理制度。  

        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样的特点?  

       答:新《办法》取代原管理办法,主要体现在对采购管理范围的全面覆盖,对采购方式从招标与非招标方式两大类进行了全面规范;对采购管理权限的明确划分、对采购管理部门职能的进一步明晰。

        其一,对招标采购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如对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限额标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其二,对非招标采购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增加了附件2《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细则》,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的采购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

     其三,对集中和分散采购、采购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整体梳理与整合。如将《华中师范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内容整合到《办法》总体规定之中,将“学校集中采购”的内容,单独形成附件3一目了然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将《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内容纳入到《办法》总体规定中的“工作责任与纪律”之中。  

       《办法》明确了集中采购范围和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务院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采购。我校从2015年7月1日之后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已经完全委托国采中心采购,这次《办法》明确进行了规定。并新增了附件4《华中师范大学校内用户单位分散采购管理规定》。  

       问:《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分为总体规定和几个附则。总体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招标与采购管理。明确了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财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用户单位、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等各相关单位在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二是招标与采购工作的实施。就招标与采购的组织形式及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作了相关规定。  

       三为经费管理。根据国家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以采购养采购,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为工作责任与纪律。对用户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办、评标委员会、各级领导、有关人员等在采购工作中须禁止的行为进行了界定。  

       附则内容包括“两则、一标准、一规定”。即招投标管理细则、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细则、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校内用户单位分散采购管理规定,主要对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具体开展,以及标准与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问:《办法》做出了哪些突出的调整?  

       答:1.完善了采购方式  

       原《华中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即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方式单一机械,过于一刀切。新的《办法》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又不失灵活性,可根据项目需要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兼顾采购原则及效率。  

       2.适当调整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标准  

       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在采购工作环节进一步落实权责对等,权利与责任适当下放,增大用户单位的自主权,简化了流程,提高采购效率。这次修订,在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学校集中采购限额:如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货物、服务类由原先的“单价1万、批量3万”的限额提高到目前的单项合同金额8万。同时,对用户单位分散采购作了程序上的明确要求和监管。  

       问:《办法》如何解读“招标采购”?  

       答:招标采购指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对依法必招项目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原则上须按招标方式进行。其他项目或特殊项目可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的范围为: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问:《办法》如何解读“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包含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若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的通用货物,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还可以采用网上竞价方式。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问:《办法》如何解读“政府集中采购”?  

       答: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为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除极为特殊情况以外,无论金额大小、数量多少都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具体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按国采中心要求执行。各用户单位填报申请书后由招标办委托“国采中心”进行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般两年一发布。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出来后,招标办将及时在学校招标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问:《办法》如何解读“校内集中采购”?  

       答:对我校而言,校内集中采购是指招标办或经由招标办委托校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为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我校2016年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8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其中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问:《办法》如何解读“校内用户单位分散采购”?  

       答:我校校内用户单位分散采购是指由各用户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范围为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学校确定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问:出台《办法》后还有其他的配套文件吗?  

       答: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学校将按照有关部委的具体规定,发布我校《关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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