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各单位拟处置设备时,应先向设备处申报,提交拟处置设备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填报《华中师范大学设备处置申报表》(该表在国资办网站上下载,共四联,分别打印)。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二、设备处审核《华中师范大学设备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国资办。
三、国资办在审查《华中师范大学设备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国资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1.确定处置底价。对原值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要组织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
2.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邀请买方,被邀请的买方要求在3家以上。
3.会同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拍卖活动。
4.与成交方签订协议,并督促成交方履行协议,同时做好相关记录,由国资办备案。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1.学校设备处置后,各相关部门要以国有资产处置的批示和《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为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调整有关资产账目,国资办调整学校资产总量,资产使用部门调整备查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各相关部门账务处理的时间应在国有资产处置完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学校资产处置严格按照以上工作流程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提高资产的管理效益,确保学校的资产安全。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