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构建并不断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检查、协调、督办并汇总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建立学校各类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促进学校各类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并通过评估为学校做出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负责对使用学校注册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加强对学校知识产权、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办理校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审核和申报工作,参与学校对外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国资办,协助做好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
十一、指导和检查附中、附小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校内招标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各类招标工作;负责建立招标工作专家库;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的有关工作;负责审定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者,以及公布招标结果;负责招标文件及其合同的保存及归档。